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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个月,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报酬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案例标题:入职三个月,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 年10月29日

案件类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检索主题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报酬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今年52岁,入职单位已经三个月,单位没有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今天单位突然通知辞退他,问能主张什么权益

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来电人入职三个月,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电人可以向单位主张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其次,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最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涉嫌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本案中,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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