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户口迁入公房后未实际居住的人,可以享受征收利益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检索主题词:公房征收、共同居住人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户口迁入公房后,从未居住,是否属于空挂户口,能享受到征收补偿利益吗?
律师认为:所谓“空挂户口”,是指当事人户口登记的房屋被没有实际居住的情况。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只有“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空挂户口”的概念。根据上海政府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海高院认为,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因此,要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必须符合:
1、户口在征收房屋内;
2、除特殊情况,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要居住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是指:因结婚、出生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在本市无户口,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在公房有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公房,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3、他处无房。他处有房仅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本案中,来电人户口后迁入公房后未实际居住,如果无上述特殊情况下,应该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无法享受征收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三、案例提示
未实际居住满一年就也可以作为“共同居住人”享受征收利益的情况
1.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2.因家庭矛盾或公房内居住困难的原因,虽户口未迁出,但在外租房居住,也没有取得福利房屋的人员,不要求实际居住满一年。
3、知青及其配偶、子女按照相应政策回沪,即使未满足“同住人”条件,也可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4.如果公房源于购买所得,出资购买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征收时,公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空挂户口人员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但是如果在给予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以征收单位证明为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