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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公房后未实际居住的人,可以享受征收利益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房征收、共同居住人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户口迁入公房后未实际居住的人,可以享受征收利益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

  案件类型: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检索主题词:公房征收、共同居住人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户口迁入公房后,从未居住,是否属于空挂户口,能享受到征收补偿利益吗?

律师认为:所谓“空挂户口”,是指当事人户口登记的房屋被没有实际居住的情况。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只有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空挂户口概念。根据上海政府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海高院认为,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因此,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必须符合

1、户口征收房屋内

2、除特殊情况,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要居住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是指:因结婚、出生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在本市无户口,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在公房有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公房,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3、他处无房。他处有仅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本案中,来电人户口后迁入公房后未实际居住,如果上述特殊情况应该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无法享受征收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三、案例提示

未实际居住满一年就也可以作为“共同居住人”享受征收利益的情况

1.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2.因家庭矛盾或公房内居住困难的原因,虽户口未迁出,但在外租房居住,也没有取得福利房屋的人员,不要求实际居住满一年。

3、知青及其配偶、子女按照相应政策回沪,即使未满足“同住人”条件,也可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4.如果公房源于购买所得,出资购买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征收时公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空挂户口人员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但是如果在给予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以征收单位证明为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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