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信息
供稿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王晓旭
案例标题:爷爷再婚,婚前的房产对方有继承权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日期:2022年10月30日
类型:继承纠纷、赠与合同
检索主题词: 继承纠纷、赠与合同、法定继承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的爷爷要再找一个老伴结婚登记,结婚前有一处房产是和我爸爸共同共有的,怎样能让后找的老伴对我爷爷的这个房产不能继承,爷爷可否放弃该房产?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夫妻一方结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所以你的爷爷对该房产有自由的处分权,但是,如果在处分前过世的,就变成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夫妻一方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就享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不想被配偶一方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或是直接赠与他人。来电人意思是要爷爷放弃,实质就是将其份额赠与来电人的爸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形式完成对该房产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案例提示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因为,赠与合同在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但是,如果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仍然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