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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再婚,婚前的房产对方有继承权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继承纠纷、赠与合同、法定继承

一、 案例信息

供稿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王晓旭

案例标题:爷爷再婚,婚前的房产对方有继承权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日期2022年10月30日

类型继承纠纷、赠与合同

检索主题词 继承纠纷、赠与合同、法定继承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的爷爷要再找一个老伴结婚登记,结婚前有一处房产是和我爸爸共同共有的,怎能让后找的老伴对爷爷的这个房产不能继承,爷爷可否放弃该房产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夫妻一方结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所以你的爷爷对该房产有自由的处分权,但是,如果在处分前过世的,变成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夫妻一方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就享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不想被配偶一方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或是直接赠与他人。来电人意思是要爷爷放弃,实质就是将其份额赠与来电人的爸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形式完成房产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案例提示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因为,赠与合同在交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但是,如果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然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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