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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坏,能否要求“折损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新车、折损费

      黄先生咨询:上周开车经过隧道时,他驾驶的新车被卡车追尾,后保险杠的凹陷,交警判定卡车司机承担事故全责。虽然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愿意赔偿车辆的维修费,但不愿承担车辆折旧费。黄先生的车辆刚买三个月,对新车被撞心疼不已,问能否起诉对方赔折旧费?

       平台律师告知黄先生,虽然理论上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所以在实践中,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会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均有明确的条款,对于折旧费用不予赔偿。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呢?一般来讲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赔偿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2、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必须是关键部位受损;4、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5、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黄先生的车辆刚买不久就被追尾,从新车变成了事故车,从情感上讲肯定不能接受,要求折旧费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事故仅仅造成了后保险杠的凹陷,根据现有规定,主张折旧费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商业险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案例提示

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能够明确相关责任,但实践中,折旧费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新车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详细、合理的规章制度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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