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称其是在一家装修公司里做木工工作的,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上周在一个装修现场工作时不小心崴伤了脚,医生开具了两周的病假单,要求其静养。陈先生向公司提出休息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公司拒绝了,公司认为陈先生是自己不小心崴伤,和公司无关,要求陈先生继续上班,若不继续工作,就视为旷工。陈先生遵医嘱休养在家,突然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陈先生旷工,严重违纪。陈先生非常生气,想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陈先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属于工伤。公司应当在陈先生受伤后30日内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并给予陈先生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而陈先生因工伤就医,遵医嘱休养并非旷工,公司单方面认定陈先生旷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陈先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另外,受伤后30日内公司没有去申报工伤认定的话,一年内陈先生可以自行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获得认定后,可以主张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应待遇。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工伤,并给予职工应有的待遇。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受到工伤,要注意保护自身权利,若单位怠于履行自身职责,不去申报工伤认定,甚至不让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自行申报工伤,并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