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电子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押金退还

      用户来电咨询:马先生经中介介绍,在某平台上跑腿送外卖。双方签署过电子协议,合作方式是,马先生租用平台的车辆跑外卖,向平台支付2000元车辆押金,跑腿款项由平台与马先生按期结算。现在马先生家里有事,就和平台说不做了,要求结算跑腿费并退还退车后的押金。平台认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马先生存在合同违约,要扣除全部押金。马先生来电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马先生既然与平台签订了电子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现在是马先生因为自己家里有事,需要违约解除合同,一般建议是与平台友好协商,尝试和平解约。但是目前根据马先生的陈述,平台并不打算免除马先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马先生应当先自行查阅签订的电子协议,了解自己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协议确实约定了马先生违约,需要扣除押金,且该押金金额也没有过分高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对于平台应当结算给马先生的报酬,也应当依约履行。先确认报酬结算的时间节点是否已经到来,如果已经到期,平台就应当向马先生结算。就上述事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马先生可以根据电子协议约定的管辖机构,诉讼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签订电子合同/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一定要保存好电子版本的文档,以便将来维权时,可以依约处理。否则找不到相关协议,不但搞不清楚自己的管辖机构,也无法依据合同/协议提出自己的合法主张。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