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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定代表人借款、股东与公司债务混同、连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冰子律师

案例标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3-28

案件类型:借款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代表人借款、股东与公司债务混同、连带责任

二、基本情况

A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B公司90%股权,为控股股东,A以B公司要投资新项目为由向张先生借钱50万, A出具借条给张先生,借条由B公司盖章、A签名,借期一年,张先生将上述50万借款全部转入A的个人账户,事后得知该笔款项A并未用于B公司投资或其他经营,而是自己开支使用,款项到期后,B公司和A并未按约定还款,张先生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现要到法院起诉,但不知道是将A列为被告,还是将B公司列为被告?

平台律师给张先生分析如下:可以将A和B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请求A对B公司的该笔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A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B公司,A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借款的主体为B公司,但是该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全部进入股东A的账户,而非B公司账户,B公司实际只是该笔款项的名义借款人,该笔款项实际是被A个人占有、利用支配,该笔借款可以认定为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混同,A个人应与B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A以单位名义借款,但实际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归个人使用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分析:第一:关于A代表公司行使职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A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出具给张先生的借条盖章下面签字,属于代表公司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第二:关于股东与公司债务混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虽是B公司为出借人,但款项实际进入A的账户,且A个人支配使用该笔资金,A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关于公司借款案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其一:借款给别人,无论借款人是公司还是个人,建议尽可能让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二:如果是公司借款,尽可能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做连带责任担保人。第三: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借款协议或借条需明确借款主体为其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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