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雇佣一名临时工,此人在我承包的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骨折,问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是挖掘机的老板,雇用了一名临时工操作挖掘机,此人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骨折。问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来电人雇佣工人操作挖掘机,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工地将土方挖掘承包给了来电人,工地与来电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因劳务遭受伤害,接受劳务与提供劳务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来电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工地方作为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地方将工地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工人的受伤,来电人、工地方都需要承担损害的责任。各方的责任大小,要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中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都是过错规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者一方,对提供劳务方有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义务,如果未为提供劳务方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的安全监管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如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存在忽视安全保障措施对其受伤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如果工地指示危险作业,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将工程承包给对方,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