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婚前拆迁获得安置房,婚后办理的房产登记,登记在拆迁安置人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6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婚前动迁安置房、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结婚十几年了,丈夫婚前动迁获得一套安置房,结婚后才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丈夫一个人名下。问该套住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电人描述动迁在婚前,虽然安置房是婚后才办理的产权登记,但动迁安置协议签订在结婚之前。因此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案例提示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灭发生而变化,婚前动迁安置房婚后取得房产证仍是个人财产,因为房产证的取得是因为婚前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即便婚后才登记的也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