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要赔偿违约金是否合法?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06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 劳动合同违约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并且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在试用期内,张女士就发现这份工作根本不适合自己,于是就提前三天递交了辞呈。张女士问,自己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一些情况下也可以不按第三十七规定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张女士进入公司工作后,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天提出即可,公司无权要求其在试用期内提前一个月方能提出辞职。此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因此赵女士无需承担违约金。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