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先生来电咨询,表示他近期在考虑购买电动自行车,因此经常光顾电动自行车店铺。昨天在店内浏览时,恰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来检查。检查人员使用秤测量了店内摆放的电动自行车重量,发现达到了60公斤。检查人员指出,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装配完整状态下的质量不得超过55公斤。店主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主动说明这款电动自行车刚到货,尚未售出,随后签署了相关文件,非常配合调查工作。尤先生对此事感到好奇,想了解店主后续可能面临的处罚。
平台律师解释称,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在装配完整时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公斤,因此店内待售的这款电动自行车确实超标了。店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鉴于该款电动自行车仅到货一辆且尚未售出,店主没有违法所得。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店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由于店主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店主可能面临的处罚不会很重。建议尤先生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案例提示
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可以像尤先生一样,平时做个有心人,多关注身边事,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让自己成为懂法守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