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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是否需要遵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主播协议、竞业限制

      用户来电咨询:李女士是一家网络直播公司的主播,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只签过一份主播协议,最近一段时间,李女士觉得公司对主播各方面的限制越来越严格,但佣金收入却越来越苛刻,因此想提前解约。但是李女士在仔细查阅了当时签的主播协议后发现,该公司在协议中还对公司主播约定了竞业限制,要求公司主播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直播领域开展业务。李女士想了解,自己既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遵守该竞业限制约定?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并非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对于其他的用工关系,只要双方自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合同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女士既然已经与公司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则该条款依法可以约束双方。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胁迫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朱女士还是一个初出茅庐的求职者,签订该协议时很可能处于签约弱势地位,即便心里很不愿意,也不得不同意该竞业限制条款,朱女士有权在协议签订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律师建议朱女士尽快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自己的主张,尝试诉讼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以至于很多人将之理解为,仅有劳动关系项下才可约定竞业限制。实际上,由于民法典本身就不禁止自愿协商签订的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因此劳务合同中也可以对此进行相应约定。一旦约定后,双方应当遵守。如果确系出于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签订该条款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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