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来电咨询,她的工龄已有17年,在一家单位入职三年,到今年12月31日,与单位的合同到期,双方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周女士表示自己有15天年假,目前剩余8天未休,周女士询问自己未休完的年假会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平台律师向周女士说明,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在离职时周女士未向公司提出年假申请,而单位也没有主动要求周女士将年假休完,应当按上述规定按周女士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提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未休年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300%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需要额外支付的补偿是日工资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