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租房纠纷,房客没有付房租,也不打算回上海,本打算考虑后续来收拾房子里的东西。房东现在说房客不付房租,要处理房客的东西,合法吗?疫情对合同有影响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

租房纠纷,房客没有付房租,也不打算回上海,本打算考虑后续来收拾房子里的东西。房东现在说房客不付房租,要处理房客的东西,合法吗?疫情对合同有影响吗?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九十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返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涉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房屋时,如承租人仍占有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合理的占有使用费用。因此,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交还房屋;如果承租人不能及时交还,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的收回。如果房屋所在地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取回房屋内物品的,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将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如在疫情防控发生前,承租人已出现逾期不缴付房租等情形的,则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无论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有影响,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不得随意处置承租人的物品。最后,如果承租人在可以取回其房屋内物品而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既不同意出租人收回房屋又未及时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