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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新业态劳动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8-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工伤保险待遇;新业态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保险待遇;新业态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李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被安排在该公司的某区分公司从事超市商品配送工作。入职时,工作人员拿出劳动合同最后一页让李某签字,李某对劳动合同内容毫不知情。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早班6:30时至18:30时;中班8:00时至20:00时;晚班9:00时至22:00时,平时没有休息日。工资标准为:配送冷冻商品每单3.5元,配送普通商品每单5元,超重、超远另行补贴。李某的日常工作由主管、组长、队长管理,不得拒绝接单,送货不及时、服务态度不好会给予处罚,工资由某信息技术公司代发。2021年5月4日17时左右,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从事物品配送,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摔伤右膝部,当日,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2021年7月21日,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后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创伤性关节炎。李某受伤后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拿出入职时与李某签定的合同,李某此时才发现合同的标题为《劳务承揽合同》,且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甲方并非某网络科技公司,而是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2021年11月26日,李某为确认劳动关系向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李某经济困难,且申请的事由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审查了劳务承揽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援助律师分析认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尽管李某与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合同,但该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明确工作地点,更没有明确劳务报酬,该合同没有成立,且没有实际履行。同时,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其某区分公司签订《物流配送服务合同》,李某是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在某区分公司工作的,因此,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11月29日,援助律师为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期间,经援助律师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代理人多次沟通,向其释明法律关系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李某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鉴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已经实现,李某于2021年12月3日撤回仲裁申请,并在援助律师帮助下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月2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摔伤事故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16日,崇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22年9月,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人员口头将李某辞退,但未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022年9月27日,李某为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向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继续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2022年9月28日,援助律师再次为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医疗费58851元、2021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0元(9000元/月×12个月)、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护理费15000元(200元/天×75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9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76元(11396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76元(11396元/月×6个月)、鉴定费3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合计435953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李某收入为每月9000元,由于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对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无任何合法理由,口头辞退李某,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同意按照8000元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12月1日,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21日住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医疗费58851元、鉴定费350元,合计336453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李某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不合理,因不服裁决再次向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而某网络科技公司也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无需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护理费4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中心继续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本案于2023年4月11日开庭,在庭审中援助律师就双方存有争议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提出代理意见:  

1.劳动仲裁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某网络科技公司自认的休养6个月,每月工资8000元确定,现某网络科技公司对自认的停工留薪期限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李某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75天。出院小结记载:术后6个月以内休息,肌力锻炼、活动度锻炼为主,避免慢跑、过多运动,9个月后逐渐回复剧烈运动。因此,李某主张停工留薪期限为一年,符合实际情况。

2.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李某的住院治疗时间确定护理费,已经将护理期限压缩到了最低程度。某网络科技公司既没有在李某住院期间派人护理,又不认可需要手术治疗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显然于法不合。

3.李某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鉴定结束后将其辞退的事实,但某网络科技公司自称在2021年9月30日项目到期时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李某当时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且劳动能力鉴定尚未作出,因此,某网络科技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由于某网络科技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相关工伤待遇应当全部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

法院采纳援助律师意见,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48000元调整为64000元,其余工伤赔偿项目维持劳动仲裁裁决,诉讼费5元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李某收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上赔偿款共计352458元。

【案件点评】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不少网络平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承揽合同》,以此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发生工伤时,劳动者的维权也会因此陷入被动。本案中,援助律师首先通过证明李某同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使公司为李某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再据此为受援人申请工伤认定,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在李某停工留薪期内被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公司拒绝支付部分赔偿而起诉李某时,再次为其据理力争,最终经过三次援助,历时两年,为受援人拿回了35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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