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称其与公司签署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就在试用期快满的时候,公司人事约谈了黄女士,告知其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业绩考核不达标,因此公司希望黄女士自行提出离职。黄女士自认工作表现良好,应聘工作时公司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证、同行业工作经验等自己都有,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业绩考核是否达标、工作表现好不好和自己当时应聘时候的录用条件并没有关联。现在公司这样做,无非是想辞退自己,又想规避责任,故而鸡蛋里挑骨头,对黄女士的工作无端指责。故黄女士拒绝提出离职。此后公司人事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载明的理由是黄女士经过将近两个月的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业绩考核不达标,内部考评不合格,因此公司认为黄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予以辞退。黄女士想了解,公司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黄女士,录用条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候,依据不同岗位需要而制定的标准,是衡量要不要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工作表现不佳、业绩考核不达标、内部考评不合格等一般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不胜任工作,应当进行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却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不一致,律师认为公司的解除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黄女士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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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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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单位无责任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若单位要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依据客观事实、适用对应的法律条款作出决定,方能属于合法解除,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遭遇单位劝退的时候,要理智谨慎应对,了解单位的理由,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或决定,然后看上面载明的理由、引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若对于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仲裁中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做出的解除决定有事实依据、有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