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为女友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包包,购买过程中,网店卖家承诺所售商品为绝对正品,品相无瑕,且保证每个商品对应唯一链接,一旦拍下并付款,即意味着交易完成,不支持退换货。网站卖家对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交易规则并没有特别注明或者做出特别提示。然而,当胡先生的女友收到包裹后,发现包包上存在明显的划痕,并且与购买前卖家展示的视频中的包包截然不同。胡先生随即联系卖家,要求退款退货,但卖家以“奢侈品包交易,拍下付款即视为交易成功,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胡先生的请求。为此,胡先生来电咨询,想了解网店这样的规定是否构成霸王条款,以及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卖家退款。
平台律师对此解答如下:“拍下付款即视为交易成功,不退不换”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它未经与消费者个别协商,直接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加以应用。此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并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卖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因此,它属于无效条款。基于此,胡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卖家进行退款退货。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规定。
12348平台律师提醒:电子商务与网络经营确实极大地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在追求高效的同时,必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不容任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