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妈妈在超市里被物品砸伤了,超市是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7
案件类型:人身权健康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侵权、
二、基本情况
毛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母亲在超市购物选购物品时,一个小孩在超市里奔跑,撞到了货架,旁边堆放物品倒下来,压伤了母亲的手。经检查,母亲两根手指骨折、手臂也有骨折。超市称其有保险,因此对母亲的伤势不管不问,也没有人来对接,只是给了毛先生一个保险公司电话,让毛先生自己去联系。毛先生非常生气,想直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不知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诉毛先生,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公众场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尽到监管义务,而孩子撞到货架,导致货物倒下,是事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孩子及其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堆放货物未能做到提示、警示、防范的安排的,那么超市也应当为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毛先生母亲手部多处骨折,可能涉及伤残,建议毛先生的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孩子、孩子监护人、超市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诉讼阶段毛先生的母亲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确定其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以便于确定毛先生母亲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出行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束,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公共场所也要提高警惕,特别是远离一些打闹奔跑身边却没有成年人监管的孩子,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