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董旭东
案例标题:疫情能否作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挡箭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2月7日
案件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开发商、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疫情
二、基本情况
来电王女士咨询,2021年5月份,她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否则开发商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总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天,开发商还要承担总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加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开发商并未按期交付房屋,直到2022年1月15日才正式交房。王女士认为开发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但开发商拿出一份关于2020年初疫情防控的政府文件,声称目前还有疫情,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构成违约。王女士看到的确是政府文件,自己也搞不清楚,想问律师,开发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逾期交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平台律师告诉王女士,开发商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逾期交房,不属于违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开发商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王女士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及加付违约金。
详细理由如下:
1、现有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约时,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包括王女士和开发商在内,对疫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首先,综合本案来看,王女士签约时间2021年5月份,距离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发生,已经持续长达一年半时间了,不存在就疫情发生不能预见的情况;同时,我国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做好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还是可以避免的,可以克服的。因此,就双方签约时来说,新冠疫情已经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其次,尽管我国各地疫情发生此起彼伏,但是就王女士购买的涉案楼盘所在的区域来说,并未发生新冠疫情,开发商以其他地方出现新冠疫情为由,主张自己楼盘逾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明显不成立。
2、开发商出示的政府文件并不适用于本案。
2020年1月中下旬,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各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基于其突发性,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符合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国家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看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上述各地出台的文件,都是针对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并不是针对像本案中的情形。本案中,开发商的楼盘并未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尽管之前存在疫情,但是王女士签约时以及签约后该楼盘都未涉及疫情问题,甚至所在的行政区域都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得力,未出现疫情,疫情对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也未造成任何影响,故开发商用2020年初的政府文件套用目前的本案合同履行,显然是不成立的,明显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已。
三、案例提示
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条款并不能简单套用,而是应该具体到每一个合同的现实情况,要具体看不可抗力的情形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力。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可能发生违约的合同,要及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