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表示,他与于女士结婚多年,家庭财产一直由于女士负责管理。2024年4月,秦先生的妹妹因肾病住院,急需向秦先生借款10万元。秦先生遂向于女士提出取款要求,但遭到了于女士的拒绝。经过多次争执后,秦先生写下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于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于女士这才将钱交给了秦先生。然而,到了2024年7月,秦先生与于女士协议离婚时,于女士要求秦先生偿还这10万元借款。秦先生则认为,他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偿还。为此,秦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借款。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秦先生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用于其个人事务(即借给妹妹治病),这一借款行为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这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结果。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这笔借款。
由于这笔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它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于还款方式、金额、时间等,双方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借款时双方对还款金额没有明确的约定,由于借款来源的特殊性(即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判令借款方按照借款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定比例的补偿,而非要求借款方偿还出借方全部借款金额。这是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权益,借款行为虽然改变了财产的形式或用途,但并未改变其共同所有的性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案例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有不同意见,进而以借贷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行为,实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