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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约定的财产返还条款,是否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分手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公序良俗

一、基本情况

李先生来电咨询,他在上海工作,与一名河南的女子相恋9个月,在此期间,除去日常生活开销,还有5万元的大额转账。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去年10月分手了,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女方要在三个月内返还李先生5万元。三个月过去了,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李先生问,《分手协议》约定的财产返还,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告诉李先生,分手协议书如果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因为李先生在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5万元,基于此事实,女方愿意在分手后返还李先生5万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分手协议》中的财产返还条款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案例提示

分手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财产关系的约定,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分手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如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的约定,可能受到更严格的法律限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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