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来电咨询称自己从小父母工作很忙,是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的,所以感情上和爷爷奶奶非常亲近。爷爷奶奶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父亲和姑姑。爷爷奶奶名下有两套房子,曾经口头沟通说将来百年以后两套房子以后一套给父亲,一套给姑姑。但后来姑姑对爷爷奶奶不管不顾,平时都是林先生在照顾爷爷奶奶,包括日常探望,就医治疗等都是林先生在处理。去年底,爷爷奶奶就把名下的一套房子做了赠与公证,然后把房子过户给了林先生,想给林先生的生活一定的经济支持。今年初,姑姑知道了这件事情,就开始来骚扰爷爷奶奶,想要把房子要回去,要求林先生把房子还给爷爷奶奶。林先生觉得姑姑很过分,平常不照顾爷爷奶奶,现在还来索要房产,林先生想知道姑姑能得逞吗?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赠与也是处分的一种方式。而且爷爷奶奶把房产赠与给林先生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这一点通过赠与公证可以得知。另外,爷爷奶奶也已经把房产过户给了林先生,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目前林先生和爷爷奶奶之间也没有撤销赠与的相关情况,林先生合法拥有该财产。姑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所以没有权利也没有立场来撤销这个赠与。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老年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赠与表示有法律效力,并且将财产交付给受赠方,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合法拥有受赠财产。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作为子女要多尽孝,不要总盯着老人的财产,却不考虑自己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老人的财产老人有权进行处分,若是老人决定不留给对自己不好的子女,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样的子女更加应该反思为什么老人做出这样的决定,而不是作天作地的在老人在世时就要求分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