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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卖给第三方,另外一方可以起诉撤销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登记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卖给第三方,另外一方可以起诉撤销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有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来电人发现丈夫瞒着他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且办理了房产变更过户登记。来电人是否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追回共有的房屋吗

律师解答:如果第三方不知情情况下,市场价格购买该房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来电人是不能要求撤销合同,追回房屋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追回,这就是所谓善意取得。本案中房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该房产是登记人的通过中介以市场的价格交易,并且已经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善意地买受人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来电人不能撤销合同追回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善意取得所成立的前提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原所有权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也仅限于交易受让时,即受让及进行变更登记时须为善意,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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