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登记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卖给第三方,另外一方可以起诉撤销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有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来电人发现丈夫瞒着他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且办理了房产变更过户登记。问来电人是否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追回共有的房屋吗?
律师解答: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的价格购买该房,且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来电人是不能要求撤销合同,追回房屋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追回,这就是所谓“善意取得”。本案中房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该房产是登记人的,该房通过中介以市场的价格交易,并且已经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善意地买受人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来电人不能撤销合同追回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善意取得所”成立的前提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原所有权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也仅限于交易受让时,即受让及进行变更登记时须为善意,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