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和妻子去看了几处房屋,还没有确定租赁哪一家。昨天被妻子告知,妻子以黄先生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最后落款也是黄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租金2000元每月,要求付三押一,妻子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向房东支付了8000元。黄先生并不中意该房屋,想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以妻子代签其名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妻子支付的8000元?
平台律师告知黄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间的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所为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也要承担法律后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一般家庭中的衣食住行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基本运转需要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本案中,黄先生的妻子虽然以黄先生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签署自己的名字,但是租赁房屋是为了维持小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符合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黄先生以合同并非自己所签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显然是行不通的。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有一些情形一般不被认定为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大额金融投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等,需要特别注意,以防出现合同无效而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