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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自燃,委托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商品毁损

      用户来电咨询:2022年6月,家住上海的赵先生从南京的王某处购买一台二手无人机,价值1万元,并通过某快递公司运送至上海。王某将无人机送至快递公司现场,填好以赵先生为托运人的快递单,保价3000元。王某支付了相应运费和保价费,然而货物并未如期送达。赵先生联系快递公司后得知,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燃,货物已被烧毁。赵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价值1万元进行赔偿,但快递公司认为货物保价为3000元,双方应该按照报价条款约定的金额赔付,故拒绝了赵先生的要求。现在赵先生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运人因托运人的过错,可以免除对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例如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托运人对货物包装有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无从发现,或是托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等的情况。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先生与某快递公司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运单约定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至赵先生处,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如无证据证明该责任应当由托运人赵先生承担的,则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赵先生描述,暂时无法确定赵先生存在过错,证明赵先生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某快递公司身上,如其无法证明,就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对于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具体说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实际上也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通常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方,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某快递公司采用了其他方式提示王某注意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其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赵先生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于法有据。当然,王某在填写保价单时,也未如实告知货物价值,也没有选择安全性更高的服务类型,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律师建议赵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某快递公司实际应当赔偿的金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通过快递寄递贵重物品时,不少人会选择保价服务,但保价条款也很有讲究,以上案例就是提醒消费者,在寄递货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按照实际价值适当保价;对于快递公司来说,要用特殊字体、颜色等对赔偿限额条款予以明确提示。这样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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