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称其周五被公司的人事约谈了,人事告知章女士因公司缩编裁减人员,以及章女士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的预期,因此公司可能要和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在约谈的当时并没有给章女士出具任何书面的文件或书面的解除通知,事后也迟迟没有给章女士明确的公司的意见。章女士觉得非常委屈,自己工作敬业,工作也符合上级领导的要求,为什么公司要做出这样的决定,章女士想在下周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金。所以提前来电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平台律师告知章女士,公司人事和其面谈仅是告知了公司有可能以这两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至今未做出最后决定,并且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通知,因此,人事的约谈只能认为是公司的意向的传递,并未最终形成结果,目前法律上来说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章女士目前去劳动仲裁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章女士继续正常工作,并收集自己工作表现合格、符合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据。虽然,若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后,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事实以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章女士若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的话,那么届时仲裁中这些证据也会对章女士比较有利,有助于章女士维权成功。等公司以这两个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章女士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章女士支付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若公司单方违背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的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公司约谈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切勿激动,要保持冷静,收集证据并拒绝签署一些与本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文件,以免给今后维权制造障碍。若属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切记不要签署自愿离职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