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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签订情感服务合同,高额解约违约金能否调低?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高端情感服务、格式合同、单方解约、高额违约金、霸王条款、违约金调整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黄先生致电反映,他冲动之下与某机构签订高端情感服务合同并足额付费。后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约,主动申请解约退费,却发现合同对其单方解约设置双重扣费条款,需同时按合同总额 20% 支付违约金、按已服务金额 30% 另行扣费,整体扣费标准过高。黄先生咨询该双重违约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如何合法维权、降低损失、争取合理退款?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黄先生说明,案涉合同中高额解约条款属不合理格式条款,部分无效;黄先生可主张调低违约金,仅需承担合理违约责任,无需按合同全额赔付。情感服务机构预先拟订、未协商的高额解约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1.案涉合同为机构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解约条款未与黄先生协商,且同时约定20%违约金+已完成服务30%服务费,叠加后违约责任过重,不合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依法解除合同的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该条款无效。情感服务机构预先拟订、未协商的高额解约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调整。

2.法律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惩罚为辅。机构未提供服务或仅提供少量服务时,实际损失极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超过实际损失30%,属“过分高于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黄先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黄先生因客观原因单方解约,虽格式条款无效,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机构实际损失(如已付出的服务成本、合理筹备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高额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签订高端服务、婚恋情感等大额合同前务必冷静,切勿冲动签约;签约后短期内(尤其未接受服务时),可及时提出解约,此时机构损失最小,维权难度低。

商家预先拟定、未协商的格式合同中,“单方解约扣高额违约金”“不退预付款”等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无需完全履行。

违约金不是商家想定多少就定多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可依法请求法院调低,无需按合同高额约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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