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不小心给通过微信给朋友转了钱,现在拿不回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不当得利
检索主题词:不当得利 返还财产
二、基本情况
白先生来电咨询一个好朋友向其借钱,他给朋友转账,由于操作的匆忙,将3万元转给以前一个同事,现在联系这个同事,电话短信和微信都不回复,已经好了几天了,怎么办?对方是否构成侵占罪。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回这笔款项。根据描述,对方拒不返还钱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法的规定,相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由于白先生并未向得利人借款或者有生意上的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白先生有权要求得利人将其汇错的3万元返还。
其次,是否意味着一切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受损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如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即不问过错一概由受益人负全部返还义务,有违法律规定,混淆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两个本属不同层面的问题,可能也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如果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则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
再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和第九百八十八条更具体地对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和损失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当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但是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后,本案中得利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案中的标的物在此前不是得利人合法占有的,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故汇错的款项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也就不符合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故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3万元的转账,银行都有入账记录,得利人应当知道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负有返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