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百九十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疫情封控的当下,合同双方应根据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合同。
关于题设问题,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关于合同是否约定,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理解:一是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异常的特别约定,二是注意看合同中关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况时的特别约定,三是还要看关于履约成本变动时的特别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可以考虑是否有可能构成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
由上可知,题述问题是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成本上升,而非合同不能履行,所以该问题并非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合同不履行情况下的免责,而是合同继续履行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时如何处理,由此可以考虑题述情况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在作出判断之前,建议先从两个角度考察事实情况:第一,疫情与履约成本增加之间是否有充分的因果关系;第二,履约成本增加的具体程度如何,是否增加的幅度远远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涨幅。
第一,如果履约成本的提升和疫情以及防疫强制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应当注意做好证据留存,包括但不限于可否由供应商出具关于疫情期间价格变动的证明,或因为疫情防控所需导致人工成本和劳动防护成本在增加的证据,否则若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履约一方将难以保护自身权益。反之,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履约成本上升与疫情或/及防控措施有关,则难以主张情势变更。
第二,履约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对于提述问题的判断较为重要,因为虽然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影响,但目前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控制生活生产资料价格。如果履约成本虽然增加,但并未达到“明显不公平”的程度,甚至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市场商业风险而上涨,则恐怕难以构成情势变更;但若履约成本的增加因为疫情原因而大大提高,超出了缔约双方可以预见的程度,且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弥补,则当事人可以考虑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或者变更履约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所以实践中建议当事人首先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然后与对方积极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二解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