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2021年6月,卞先生的朋友因为经营需要借款,还款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卞先生为朋友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上没有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只约定了保证责任至朋友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目前,该笔借款已经逾期,朋友无力偿还,债权人至今也没有向朋友追讨。卞先生担心该笔借款拖得越久,将来自己要承担的还款金额就越高。故卞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保证责任期间是多久?如果过了保证期间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卞先生的保证期间是朋友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即债务到期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果在此期间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卞先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卞先生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卞先生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根据新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所以,卞先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债权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没有对卞先生的朋友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卞先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案例提示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人,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当债务人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时,保证人就要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保证人不是借款人,却要承担还款义务。在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过长的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极不公平的。所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将原来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缩短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