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刘先生表示,他发现其所在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此前他已与公司就此事进行沟通协商,并签署了关于社保及公积金补偿款的协议,明确约定了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然而,当协议到期后,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向刘先生支付补偿款。刘先生多次催促,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刘先生想知道,自己下一步应该如何操作,能否直接前往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刘先生,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即使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公司仍需补缴未足额缴纳和断缴的社保和公积金,刘先生可以拨打12333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29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依法补缴。
在刘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补偿协议中,约定免除社保、公积金缴纳义务的条款,因违背《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协议内其他不涉及违法内容的条款,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仍然有效。若刘先生仅主张协议中合法条款约定的补偿款,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款项。但如果协议内容还涉及工资计算、劳动关系存续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刘先生应遵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例提示
若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已就公积金补偿达成书面协议,公司未履行则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强制范畴,不可通过民事协议免除。协议中仅能约定现金补偿,不能替代依法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