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含义及适用?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自甘风险、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侵权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想要了解自甘风险的含义和适用。比如一起参加登山活动,登山时,在前面的登山人踩在一块山石,山石掉落砸伤后面的登山人受伤,前面的登山人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免责?
律师解答:“自甘风险”原则,是指一个人出于自愿而进行某种危险活动,不能就该活动带来的损害请求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典型领域是一些激烈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如足球、篮球、拳击、赛车、赛马等,其特点是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并非扮演完全消极的角色,而是积极地参与其中,参与了损害的形成过程;发生意外伤害往往是此类活动正常的内在风险。此外,一些自助游、自驾游等也同样适用。登山运动虽然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但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是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前面的登山人是故意的,或者严重违反安全规范导致损害发生,则前面的登山人不能因此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其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应该是参与有一定风险的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诸如饮酒、聚会、垂钓、乘车、学生相互打闹等均不适用,跳高、蹦极等单人运动也不适用。
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第三,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群体性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自始至终是客观存在的。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如果该活动不具有相关风险或者必然发生损害后果,则不适用该规定。
第四,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声明、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行为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
第五,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
第六,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区分过错原则和适用“自甘风险”的关键,“自甘风险”只是对其他参加者一般过失的免责,如果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会适用过错原则或其他原则。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是指“自甘风险”的危险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有过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组织者因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活动安排、风险告知、事发后的积极救助等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组织者因过错,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对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无须承担责任。“自甘风险”规则解除了民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疑虑,从而有利于积极参加相关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