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楼上漏水不配合处理,应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相邻权、房屋漏水、排除妨害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来电咨询,是住在一个老旧小区里的业主,最近一直被一件烦心事困扰。家楼上邻居的卫生间防水好像出了问题,导致漏水。这个漏水不是固定的,而是时不时发生,每次漏水的位置还不一样,严重影响到家卫生间马桶区域的使用。找楼上邻居沟通,他的态度是拖延,说“等过完年再说”,但漏水问题每天都在发生,让无法正常生活。们小区之前由政府牵头做过改建,担心漏水是否和当时的施工有关。听说小区里也有其他业主遇到过类似问题,去打官司却没得到解决,这让很犹豫。现在很被动,不知道到底该起诉谁,是告楼上的邻居,还是找物业,或者是找当初的施工队?如果走法律途径,具体该怎么操作,会不会走到死胡同里?

律师解答针对李女士因楼上漏水引发的相邻纠纷,解答如下:明确责任主体是维权第一步。漏水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一方。通常,首先应追究楼上房屋产权人(业主)的责任,因为其有义务维护其房屋内的设施,防止对楼下邻居造成损害。如果漏水原因经专业鉴定,确系小区公共管道、物业维护不当或既往施工遗留的质量问题,则可能追加物业公司或相关施工方为责任主体。诉讼是解决僵局的有效途径。面对邻居的拖延,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规手段。诉讼流程具有强制性,一旦立案,对方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现有证据(包括李女士申请的鉴定报告)作出判决。如果鉴定报告指向其他责任方(如物业、原施工方),李女士可以在法院指导下调整诉讼策略,例如撤诉后重新起诉,或申请追加被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案例提示

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一方第一时间应当保护现场,必要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积极与发生漏水问题的邻居进行沟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楼上房屋使用不当或装修铺设管道不当等原因造成漏水,则应由楼上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如果涉诉房屋为商品房且仍在保修期间内,房屋漏水系建造原因导致的,可以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赔偿义务。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