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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公司注销后该怎么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拖欠工资、公司注销、清算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单位拖欠工资,公司注销后该怎么维权?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检索主题词:拖欠工资、公司注销、清算

二、基本情况

因公司拖欠工资,艾先生于7月份自公司离职了,公司还欠他3月份到6月份的工资一直没有给,现在他去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却被告知公司已经在10月份就注销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难道他没有拿到的工资就这样打水漂了吗?

平台律师告知艾先生,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注销前没有清算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承担支付员工工资的责任。本案中艾先生7月前所就职的公司股东没有结算他的工资就办理了简易注销手续,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清算工资的责任。因此,如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不予受理,艾先生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的股东支付他被拖欠的工资。

其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艾先生在就职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应当以其财产及时足额向艾先生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股东未就公司所欠员工工资等债务进行处置即对公司进行注销,应负责对公司拖欠艾先生工资部分进行清算。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有证据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清算注销规则造成包括劳动者等债权人损害的,劳动者作为债权人应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股东个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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