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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不支付租赁费,但汽车租赁公司不同意,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租赁合同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双方应当对合同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网约车司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畴。如果继续按原来的租金标准履行合同,明显对网约车司机是不公平。因此,网约车司机请求减免相应疫情期间的租金、费用或请求变更相应合同内容,于法有据。

建议网约车司机可与汽车租赁公司就车辆停运期间的租金减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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