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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的欠款,是否超过时效,无法要回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借款、时效、中断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董旭东

案例标题:六年前的欠款,是否超过时效,无法要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月4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借款、时效、中断

二、基本情况

来电杨女士咨询,2015年6月,杨女士将5万元借给朋友张张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没有约定归还时间。事后女士多次向张某索要归还借款,张某一直借故拖延,截至去年年底张某陆续归还了4万元,还剩下1万元不还最近杨女士发现,张某的手机号码联系不上了,微信也被拉黑,联系不上了杨女士有点担心张某不再归还了现在杨女士听朋友说,欠条超过两年就无效了,就不能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归还剩下1万来电咨询律师现在无法联系张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回欠款1万

律师告诉杨女士尽管杨女士5万元钱款于2015年6月初借给张某已经6年多了,时间比较久,基于当时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张某2020底还归还过部分款项,因此,杨女士主张剩余1万元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杨女士还是可以诉讼主张的并不会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详细理由如下:

1、诉讼时效三年期限的起算应当从杨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20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杨女士与张某没有约定借款的归还时间,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按最长20年计算。当然如果杨女士向张某索要借款的,那么诉讼时效可以从杨女士首次索要借款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中,张某对所欠的债权5万元,并没有否认,仅仅是寻找借口拖延而已

2、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的情形,并非一成不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形,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

本案中,就5万元借款,杨女士几乎年年去张某家要求,不时通过微信、短信等索要同时张某本人也是同意归还的,并没有否,而且每年还存在归还情况,基于以上情况,诉讼时效是存在不的中断情形的,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如果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就5万元欠款,分多次履行,最后一次是2020年12月份因此,如果按分期履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20年12月份计算,而不是简单以借款之日起计算。

三、案例提示

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力,否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超过,丧失胜诉权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存在债务纠纷,债务到期后,一定要积极去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超过产生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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