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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11-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诈骗罪;房产交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诈骗罪;房产交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陈某某原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后于2021年10月离职。同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原客户李某隐瞒其离职事实,仍假冒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自门店处骗取本市一处房屋的钥匙,协助李某完成房屋交付后,以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名义骗取李某支付该处房产的交易中介费人民币20万元,后陈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欠款、个人开销等。2022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天津市某小区陈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退出了所有非法所得。2022年10月17日,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9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后,以陈某某犯诈骗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2022年12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陈某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澜亭律师事务所周妙雯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随后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受援人陈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据陈某某陈述,2020年12月,其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时结识了本案的被害人李某。2021年6月,李某通过该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子,房款700余万元,中介费20余万元(房款的3%),李某当时就把中介费支付给了经纪公司。过了大概半个月,李某家中因为病人住院急需用钱,向经纪公司申请了临时退佣,经过审批,经纪公司同意了将20万元退给李某用于应急,并约定于2021年年底补齐中介费。2021年12月,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联系了陈某某,其当时虽然离职了,但是还在上海生活,便利用钥匙所在门店与之前任职门店消息并不完全互通的漏洞,拿到了钥匙并到现场配合李某收房,其向李某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要求李某补齐20万元中介费至其所提供的账户,李某向该帐户转了20万元中介费。陈某某认为,自己已经离职,但经纪公司还拖欠了工资没有给,所以就没有将该笔款项转至经纪公司的账户,而是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花费等。

会见中,陈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已代为退出了所有非法所得,并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某向律师表示,该不动产的交易直到过户都是由其奔前跑后完成的,加上其觉得公司还拖欠了自己一万元工资,所以就没有将该笔款项转至经纪公司的账户。经过法援律师向受援人解释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后,陈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援助律师告知陈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定性在诈骗罪是没有争议的,援助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其从轻量刑的情节上。

2022年12月1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援助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为陈某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于自己向被害人李某隐瞒离职情况,利用原有身份便利和公司管理漏洞骗取被害人20万元佣金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真诚忏悔,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理。

3.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在侦查阶段就全额退出了其骗取的20万元,及时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房产经纪公司的佣金损失,没有造成其他更加严重的后果。

4. 被告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案是其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在先,出于一时的贪念,加上法治观念淡薄,最终导致其走向犯罪的深渊。现在,陈某某已经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隐瞒其已从房产经纪公司离职的事实,穿着西装并佩戴房产经纪公司的工牌,协助李某收房,使李某产生陈某某还是该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从而将20万元中介费转入了陈某某所提供的个人账户中。援助律师在阅卷会见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经过审慎、全面的分析,比较合理地剖析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初犯等角度作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和防止再犯罪。本案中援助律师在履行好辩护职责的同时,多次对陈某某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底线不可随意触碰。通过本案,笔者也提醒大家,在房产交易时要审慎小心,不要将购房款、中介费等款项打入员工私人账户;房产中介公司亦需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增强员工法律意识,维护稳定房产交易秩序,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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