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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家暴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情况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2020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以女儿违反品德、不听管教等为由,采用木棍击打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对女儿进行体罚,导致女儿身体多处出现软组织挫伤。李某虽多次阻拦,但自己也遭到殴打,无奈之下只能报警处理。然而,经过警察和居委会的多次调解,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现在,李某咨询律师,询问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平台律师明确告知李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本案中,根据李某的描述,女儿已经多次遭受其父亲张某的殴打和体罚,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显然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可以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张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求。因此,李某的情况完全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李某尽快行动,可以请求公安和居委会协助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正式提出申请,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侵害。在申请过程中,李某应详细陈述张某的暴力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明确表达自己对女儿安全的担忧以及希望法院采取的保护措施。法院将会根据李某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是否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未成年人由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监护人应迅速采取行动,积极向社会各界寻求帮助,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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