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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让赠与给外孙的房产份额成为其个人财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赠与、房产、个人财产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如何能让赠与给外孙的房产份额成为其个人财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0

  案件类型:赠与纠纷

  检索主题词:赠与、房产、个人财产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电咨询称外公外婆和外孙2009年动迁,作为受安置人分的一套房子。当时房子可以登记为三人共有,也可以仅登记一人所有。当时家里协商,考虑办手续简单一些产证上就写了外公一个人名字。目前外公外婆自己年岁已高,考虑当时外动迁时房子也有份额的这份是孙子婚前就分得的,那么外公外婆想要房子中归属于外孙的份额登记给外孙所有。但目前外孙已经结婚,和妻子感情一般,外公想了解如何让房子登记外孙名字,又不受外孙婚姻关系的影响。

平台律师告诉王先生首先,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外公一人名下,但从物权登记和婚姻关系来看房产属于外公外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变更登记该房产权利人的话需要外公外婆两人同意方可。其次,建议外公外婆办理赠与手续,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给外孙,并且明确赠与给外孙个人所有,那么该房产外孙的婚姻状况无关。最后外公外婆将房产份额赠与给外孙并且办理变更登记后,是不可以再索要回来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并且财产已经交付的,赠与行为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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