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如何能让赠与给外孙的房产份额成为其个人财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0
案件类型:赠与纠纷
检索主题词:赠与、房产、个人财产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电咨询称外公外婆和外孙2009年动迁,作为受安置人分的一套房子。当时房子可以登记为三人共有,也可以仅登记一人所有。当时家里协商,考虑办手续简单一些产证上就写了外公一个人名字。目前外公外婆自己年岁已高,考虑当时外孙动迁时房子也有份额的,这份额是孙子婚前就分得的,那么外公外婆想要把房子中归属于外孙的份额登记给外孙所有。但目前外孙已经结婚,和妻子感情一般,外公想了解如何能让房子上登记外孙名字,又不受外孙婚姻关系的影响。
平台律师告诉王先生,首先,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外公一人名下,但从物权登记和婚姻关系来看房产属于外公外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变更登记该房产权利人的话需要外公外婆两人同意方可。其次,建议外公外婆办理赠与手续,将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给外孙,并且明确赠与给外孙个人所有,那么该房产与外孙的婚姻状况无关。最后,外公外婆将房产份额赠与给外孙并且办理变更登记后,是不可以再索要回来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明确,并且财产已经交付的,赠与行为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