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与一家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被派遣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近期,她工作的这家用工公司想要劝退她,而劳务派遣公司给出了两个选择:一是来电人自己离职,二是进入闲置期,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若选择不接受闲置期,则只有8000元赔偿。劳务派遣公司催促来电人向用工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但来电人认为一旦自己提交,就会失去谈判的筹码。她询问法律上是否有更好的建议,如何争取更多的赔偿,并确保赔偿能够顺利到账且对方不会反悔?
律师解答:劳务派遣公司给出的两个选择(自己离职或进入闲置期)并不合理。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强迫其接受不合理条件。来电人可以不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一旦主动离职,将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建议来电人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到自己期望的赔偿金额。在协商过程中,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和到账时间,以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应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立即到账,或者约定明确的到账时间。如果赔偿金额未按时到账,可以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等)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强迫您接受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