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咨询,来电人在A公司工作了几年,后来因为个人职业规划的原因,决定离职并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不久,来电人成功获得了一家名为B的公司的面试邀请,并在面试中表现得非常出色。然而,在B公司对来电人进行背景调查的过程中,A公司给出了一些关于来电人的不实评价,比如“工作态度不积极”、“团队合作能力差”等。这些评价并没有具体的证据支持,而且与来电人在A公司的实际表现不符。由于这些不实评价的影响,B公司对来电人的入职产生了疑虑。来电人问,如果原单位在职业背景调查时提供不实的评价,应当如何进行维权,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来电人,原用人单位(A公司)在背景调查中提供不实评价可能构成对您名誉权的侵害,若其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评价直接导致新用人单位(B公司)拒绝录用,您可主张侵权责任;同时,A公司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客观评价的“后合同义务”。但维权难点在于:第一,举证困难,需通过B公司获取A公司不实评价的具体内容(如邮件、录音),并证明该评价与拒绝录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用人单位可能以“主观评价”抗辩,需通过绩效考核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评价明显偏离客观事实;第三,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因未实际入职的经济损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损失,法院可能仅支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律师函要求A公司澄清,同步收集B公司拒录证据及自身工作表现证明(如奖励记录),若协商无果可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但需评估诉讼成本与收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原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时提供不实评价,违反了诚信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因证据门槛高、因果关系复杂,维权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