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未受(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申请人在境外的,还应提供护照或境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机构或住所地公安机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办理本公证的,还应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