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法律援助为目的,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94事项的申请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本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具体标准为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具体按照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对于公民因见义勇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农民工工伤赔偿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下列事项之一:
1.非刑事诉讼类的法律援助申请: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8)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2.刑事诉讼类的法律援助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因该事由申请法律援助的,其办理的审批程序,所需的审批材料另行规定);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