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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在上海市如何使用?

上海市公证协会 发布于:2017-10-14 分类:法律服务指引

在台湾地区办理的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须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核对的程序是:

(1)当事人来电或来人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查询台湾地区公证书是否已寄达。

(2)如公证书副本已寄达,当事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台湾地区法院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亲自来上海市公证协会申请核对,也可委托他人核对(受托人核对时须持有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证书正本)。

(3)上海市公证协会根据核对人的要求,在有关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于当日进行核对。经核对正副本相符的,应及时出具核对证明,并加盖印章。如发现公证书正副本不符,或公证书存在明显差错的,应拒绝出具核对证明,同时登记备案,并可视情发函到台湾海基会,要求对该编号公证书协助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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