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办理此公证需要抵押人和借款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应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未婚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债权债务主合同(如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
(3)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文本;
(4)抵押物权利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股权或存款证明等);抵押的若系共有财产,应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或股东名单、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债权债务主合同(如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
(3)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文本;
(4)抵押物权利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股权或存款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