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向司法部申请获得或者注销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 ,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90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审批的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申请执业核准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为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代表处的代表同时在2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2.代表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代表处的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