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开展或者终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1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4)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增加执业类别。
(2)申请减少执业类别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法申请减少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2)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减少执业类别。
3.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
(2)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4.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其延续司法鉴定执业;
(2)符合本指南列明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3)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5.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司法鉴定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
(2) 司法鉴定人所在执业机构出具其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