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按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对按规定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