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站以“一站式接待、一条龙服务”为目标,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优化服务质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落户、就业、低保、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各区(县)安置帮教部门根据安置帮教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做好答疑解惑,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开展工作。
一、户口申报
(一)派出所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刑满释放人员户口“必报”工作,司法所做好接待和引导。
(二)对因逮捕、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对象,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按本人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本人申报恢复户口。
(三)对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无法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由本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在“公共户”办理入户手续。
(四)司法社工积极配合社区民警走访有亲可投的对象亲人,引导做好接纳工作。
二、就业安置
(一)经保障所审核确认的“三无”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司法所申请开具《上海市特殊对象就业援助表》。
(二)相关人员凭户口本、《劳动手册》以及司法所出具的《上海市特殊对象就业援助表》向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办理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等有关事项。
(三)保障所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组织就业援助员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就业推荐。
(五)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就业政审过程中,应把握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就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5〕220号)有关规定。
三、社会救助
(一)司法社工了解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政策,初步判断该对象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对象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司法所,不符合的,向其本人说明原因,如有异议,上报救助所予以解释。
(二)司法所和救助所收到申请后,由救助所分管人员通知居委会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居委会按民政救助相关程序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居委会或救助所向其本人说明原因。
(三)对不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条件但确实生活困难的人员予以临时救助。
(一)房管所配合司法所向对象宣传本市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引导对象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各项制度的准入标准提出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由房管所予以解释。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包括办理过渡性集体户口或公共户)的人员,房管所及时办理受理申请手续,按规定程序尽快落实,司法所、救助所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房管所协同司法所督促拆迁人依法保护服刑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住房保障
(一)妥善安排受助人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参加升学考试。
(二)做好受助人员的关爱行动、助学帮困、心理疏导和有不良行为安置帮教对象的教育矫治工作。
(三)助学帮困应争取各方资源,需司法所、救助所予以救助的特殊对象,及时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