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获得或者注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8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执业核准(初审)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3)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拟任首席代表的,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申请注销(初审)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代表机构的代表同时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2.代表机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